上海戏剧学院学术科研奖励办法
上海戏剧学院学术科研奖励办法
上戏院办发〔2018〕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学校新一轮高峰高原学科建设(2018-2020)和下一轮“双一流”申报,完善科研评价和激励政策体系,进一步增强对科研学术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对已纳入我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奖励细则》的科研成果,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下列激励机制:
(一)优秀学术论文的奖励;
(二)科研成果奖的配套奖励;
(三)科研项目和研究基地的配套经费激励;
第二章 优秀学术论文奖励
第三条 申请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系我院在编教职工。
(二)申请人的论文发表在《上海戏剧学院学术期刊分类办法》中所规定的期刊;
(三)申请人系所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或SSCI、A&HCI论文的通讯作者,且上海戏剧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四条 根据《上海戏剧学院学术期刊分类办法》有关学术期刊分级的规定,各级学术期刊论文的奖金如下:
(一)一类学术期刊论文的奖金为5万元;
(二)二类学术期刊论文的奖金为3万元;
(三)三类学术期刊论文的奖金为1.5万元;
(四)四类学术期刊论文的奖金为0.2万元;
第五条 奖金发放方式为全额现金发放。
第三章 重大决策咨询成果的奖励
第六条 申请重大决策咨询成果奖励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系我院在编教职工;
(二)决策咨询成果获下列形式采用:
1.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等正国级领导批示;
2.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等副国级领导批示;
3.上海市主要相关部门的正部级领导批示;
4.上海市主要相关部门的副部级领导批示;
5.全国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刊载。
(三)申请人系决策咨询成果的第一署名人,且以上海戏剧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条目科研配套经费分别为8万(三年)、6万(三年)、4万(二年)、2万(一年)、1万(一年),以发票形式分年度报销。
所获批示的奖励,与本办法其它条款中的奖励不重复。
第四章 科研成果奖的配套奖励
第八条 凡以上海戏剧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下列奖项的第一获奖人,由学校予以奖励:
(一)教育部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二)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邓小平理论研究与宣传优秀成果奖和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
(三)教育部认定的其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获前款所列奖项提名奖的,不予奖励。
第九条 获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等奖,奖励现金20万元;二等奖,奖励现金15万元;三等奖,奖励现金10万元。
获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一等奖,奖励现金10万元;二等奖,奖励现金5万元;三等奖,奖励现金3万元。
获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一等奖,奖励现金5万元;二等奖,奖励现金3万元;三等奖,奖励现金2万元。
第五章 科研项目和研究基地的配套经费奖励
第十条 凡以上海戏剧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下列科研项目的:
(一)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
(二)教育部哲社重大攻关项目;
(三)上海市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第十一条 凡以上海戏剧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批准成为下列基地的科研机构:
(一)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包括重点实验室和智库;
(二)文化部重点实验室;
(三)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
(四)上海发展战略研究所工作室;
(五)上海市教委高校智库;
(六)上海市科委软科学研究基地;
(七)上海市科委实验室;
第十二条 凡我校正式在编教师以上海戏剧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各类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的,上述第十条除按立项批准经费数给与1:1经费配套外,再给与项目总经费的25%现金奖励。
对于第十一条所列科研机构按照《上海戏剧学院学术型研究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第六章 评奖程序
第十三条 个人按照有关职能部门(科研处等)要求进行申报,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组织评审,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发放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成果须为奖励所在年度产生的成果,同一成果均为一次性奖励,当年度奖励后,在学校一级层面不再重复奖励,同一成果若先后获得校级不同级别的奖项,按最高档次就高奖励。
第十五条 我校在职教师作为参加外单位项目的,对于获得重大项目立项,明确我校为合作单位,冠有“上海戏剧学院”名称,同时作为子课题第一负责人,并有相应经费打入我校的,则奖励进入经费的20%。
第十六条 纳入上述所有奖励的条目不得存在学术不端和法律纠纷问题。对事后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法律纠纷或验收不合格的奖励项目,将追回已获奖励,并在此后五年内不得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任何奖励;承担纵向科研项目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项或鉴定为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本办法的相关奖励。
第十七条 所有项目、决策咨询、基地、实验室、智库等的配套、奖励均按获批当年度支付50%,完成结项和建设考核合格的同年度支付剩余的50%。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科研处可对配套经费的使用和监督,制定实施细则。
上海戏剧学院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