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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戏剧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

上海戏剧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

上戏院办发2019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戏剧学院高层次学术著作的出版,提高我校整体学术竞争力和学术影响力,规范学术著作的出版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凡是纳入学校经费资助出版的,并由我校教职员工创作完成的学术著作,横向经费约定出版的图书不适用本办法。

具体经费资助类别包括以下内容:

1.各类校内科研项目预算内安排出版资助;

2.学校学科建设经费出版资助;

3.学校专项经费出版资助;

4.其他纳入学校管理的经费出版资助。

第三条 申请出版资助的学术著作须符合以下条件:

1.内容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问题的将实施意识形态追责制。

2.须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或应用价值,能够参评学科评估,特别是能成为标志性成果的著作。

3.须完成全部书稿的80%以上,且尚未出版的学术著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著作为:

1.学术专著,我校教职员工须为第一作者;

2.学术译著,原则上我校教职员工须为第一译者,特殊小语种除外,但该译著须为上海戏剧学院科研成果,且标注“该成果受上海戏剧学院XXX经费资助”;

3.学术编著,我校教职员工须为第一主编;

4.经评议,可视同为学术著作,或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著作,我校教职员工须为第一作者;

第五条  为了维护学校科研经费资助出版学术著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各职能部门负责部门管理经费内的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评审工作和出版工作(以下统称“经费管理部门”),科研处负责由学校科研经费和统筹协调其他经费管理部门管理经费的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评审工作和出版工作。

第六条  学校保障学术著作作者的合法权益。作者和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享有资助出版著作的相应权利。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七条  由学校资助出版的系列学术著作,丛书主编及丛书中60%以上的著作作者,原则上,应当为我校教职员工。特殊情况下,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资助系列学术著作的出版。

拟出版的系列学术著作,原则上要求每一部著作应当独立签订出版合同。科研处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合同签订环节予以监督,科研处对签订的资助出版合同内容进行审查。

第八条  学校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一般应当由符合学科发展战略导向的出版社安排出版,其中与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学校简化出版流程。

出版过程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科研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著作出版工作进行监督。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考虑4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职工的出版要求。

第三章  资助程序

第九条  著作出版申请者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上海戏剧学院学术著作资助出版申请书》;

2.按照规定要求完成的书稿。

3.出版社提供的出版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及报价单,其中合同不盖章,但应有明确标的;报价单需盖章。

4.学校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申请学校经费资助出版的,申请者须如实填写《上海戏剧学院学术著作资助出版申请书》,交经费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科研处会同相关经费管理部门将在年中和年末组织专家对学术质量、出版价值以及意识形态等进行评审。

通过学术评审后,再提交学校宣传部审查著作内容的政治导向、思想倾向,并给出意见。

经费管理部门、采购中心和财务部门根据学术评审和政治把关结果,进行出版论证,决定是否资助出版。

第十一条  学校应定期发布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通知。科研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专项出版资助活动、学科建设经费出版资助活动等项目进行专门巡视和督查。

第四章  出版计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的经费类别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承担管理和服务职责。

经查不符合出版条件的,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出版资助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经费管理部门提出学术复议申请。经费管理部门提请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予以复审一次,复审结果为最终结论。

申请者如有违纪违规或学术不端行为,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学校、学科的各类出版资助经费,并协同财务处追回经费。

第十四条  经评审获得资助的著作,应当按照计划予以出版,经费管理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能,配合作者完成出版工作。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著作应在签订出版合同之日起或合同约定出版日期起一年内出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进行出版计划调整:

1.著作内容或确有其他合理性理由需进行适度调整的,需经资助方审查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出版时间,除非有不可抗拒之因素外,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延长期满后仍未出版的则追回出版经费;

2.因出版社原因,不能在原约定出版社出版的,由著作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资助方审核同意后,可变更为相当级别的其他出版社予以出版。

第十六条  获得学校专项经费或学科建设经费资助出版的,应当在出版的著作上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  获得经费出版资助资格的被资助人,凭资助来源部门备案后的《上海戏剧学院学术著作资助出版申请表》、出版社开具的出版费发票、签订的出版合同和其他评审记录到财务处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年度出版资助专项计划绩效评估。绩效评估作为下一年度出版资助经费预算编制的依据。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出版资助经费凭出版合同,并按照学校规定需完成网上合同审批管理程序,之后按照财务有关管理规定,由财务处以转账形式直接拨付出版社。

第二十条  每部著作的出版资助标准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原则上每部著作不超过6万元,具体根据学校的财务状况而有适当浮动。

出版资助不得用于出版社对作者支付稿酬,应支付的版税除外。

第二十一条  获得学校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正常纳入学校科研成果奖励范围。著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项,学校按相关规定同时予以相应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会同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及其他经费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上海戏剧学院 

201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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