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学术型研究机构管理条例
上海戏剧学院学术型研究机构管理条例
上戏院办发〔2017〕17号
为了加强校内学术机构的科学管理,科研处在参考了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等上级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之后,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总体目标和范围
校内学术型研究机构是科研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围绕国家、上海市和学校发展战略,针对各自学科前沿和文化艺术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研究的新型科研组织,在产出创新成果,形成学术交流开放平台,带动学科内部科学发展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条例所指的校内学术型研究机构不包括实验室或教学型研究机构。
二、机构的评审认定
科研处定期向全校发布学术研究型机构登记评审的通知,申请者在申请时应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已经进行了较长时间的实体化运行,具备开展高水平研究的科研条件,符合相应需要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基本条件为:
1.近三年有至少1项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
2.申请成立的研究中心主任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
3.科研团队成员不少于五人,其中至少三人应为学校正式在编人员;
4.不与现有研究中心(或基地)研究领域冲突;
5.无学术不端行为。
科研处将聘请校外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依据专家建议,比照学校整体学科发展规划,对符合建设条件的进行认定并冠名。
对于已存在的研究机构,2017年科研处将进行梳理,当年不接受新的申报。2017年首批校内学术型机构名单见附件。
三、名称
通过评审的研究机构由学校发文认可,科研处统一制作中英文铭牌标识和印章,印章统一为椭圆形蓝色。
学校对所有学术型研究机构统一规范名称为研究中心(以下全部称为“研究中心”),经上级批准的机构和其它个别有特殊需要的机构名称另行设定。对于没有得到学校认定的研究机构,不得以上海戏剧学院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四、主任负责制
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
五、日常建设经费
对于学校认定的研究中心,按照其在研项目的等级分为四类,学校给予不等的日常建设经费支持,周期一般为三年:
I类 | 具有国家重点(重大)级别项目在研的 | 根据校内预算的实际情况安排 |
II类 | 具有国家级项目在研的 | |
III类 | 具有省部级项目在研的 | |
IV类 | 对于上级部门单独授牌的研究中心(或基地) |
六、年度日常工作
1.每年初,各研究中心根据财务处和科研处的要求,填写年度预算和执行计划表。
2.每年终,各研究中心向科研处提交年终总结。
3.各研究中心做好科研档案管理工作。
七、考核
三年建设期结束后,科研处将聘请校外专家对各个研究中心进行考核,以每个研究中心在研项目作为主要考核条件,以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论文(C刊和A&HCI)、专著和译著作为重要考核条件。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不能重复申报。
届时如没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将取消资助,予以摘牌。
八、附则
本条例之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上海戏剧学院
2017年6月29日